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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Fellow”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5 15:17 阅读(

申请人因第4924619号“GoodFello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856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银丝线(丝线)”部分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了解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银丝线(丝线)”部分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顾特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2、被申请人开具的销售发票;3、被申请人中国官方网站截图;4、“银丝线(丝线)”商品销售统计表。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银丝线(丝线)”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持续的商业意义上的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除刀、叉、匙外的金银器具;贵重金属锭;铱;锇;钯;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铑;钌;除刀、叉、匙外的金银器;银丝线(丝线)”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向GoodFellow(Shanghai)Trading Co.,Ltd.以及Shanghai Scientific Instruments & Materials Co.销售了“GoodFellow”银丝线商品,结合考虑证据3中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证据提出质疑,但是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相反证据对其观点予以佐证。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492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