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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Y”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5 14:26 阅读(

 申请人因第9298667号“OBE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954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有真实、公开及合法使用的情形,且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并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材料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使用。
  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被申请人简介及品牌介绍;
  3、产品图片;
  4、网店销售页面截图;
  5、网店销售订单截图;
  6、委托加工合同及对应发票;
  7、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及原料采购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动物)皮;钱包;小皮夹”等商品上,经异议复审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4月13日。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产品图片、证据4网店销售页面截图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网店销售订单截图形成自网络,证明力较弱。证据6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从他人处购买显示复审商标的商品,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将标识有复审商标商品进行了销售。证据7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以上证据及分析,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动物)皮;钱包;小皮夹”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9298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