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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O-K”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4:3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60072号“EX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00007号“EX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1月27日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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