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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捞面”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3: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9933号“哈捞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48444号“哈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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