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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有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4: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4083号“叮咚有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演出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无线电文娱节目、安排和组织大会、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保留申请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55558号“叮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556833号“叮咚课堂”商标、第17784715A号“叮咚学习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演出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无线电文娱节目、安排和组织大会、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通知在上述服务上的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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