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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M”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5 12:27 阅读()
申请人因第4679093号“PG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878号决定,于2018年1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确实使用了复审商标,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系恶意撤销复审商标,其行为理应得到遏制。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将“PGM”商标授权给佛山市欧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授权书;
2、佛山市欧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他人进行广告宣传的合同、发票;
3、佛山市欧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他人进行画册设计与制作的合同、发票;
4、宣传册;
5、湖州久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05年5月25日在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9年1月27日。
二、本案申请人曾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PGM”商标,但均被予以驳回,申请人另在第1类汽油净化添加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PGM”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未体现商品类别,鉴于申请人另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PGM”商标,故该授权书不能当然视为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为欧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对“PGM”品牌润滑油等商品进行宣传的材料,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5与本案焦点问题无关。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确实使用了复审商标,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系恶意撤销复审商标,其行为理应得到遏制。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将“PGM”商标授权给佛山市欧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授权书;
2、佛山市欧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他人进行广告宣传的合同、发票;
3、佛山市欧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他人进行画册设计与制作的合同、发票;
4、宣传册;
5、湖州久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一、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05年5月25日在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9年1月27日。
二、本案申请人曾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PGM”商标,但均被予以驳回,申请人另在第1类汽油净化添加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PGM”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未体现商品类别,鉴于申请人另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PGM”商标,故该授权书不能当然视为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为欧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对“PGM”品牌润滑油等商品进行宣传的材料,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5与本案焦点问题无关。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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