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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拉蒂Helady”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5 11:48 阅读(

申请人因第9670585号“贺拉蒂Helad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106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认定在复审期间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认为我局对事实认定有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日常销售、网络宣传、展会宣传等文件,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被申请人经营资质;
  2、被申请人参展情况;
  3、被申请人品牌使用情况;
  4、被申请人品牌网络推广情况;
  5、被申请人其他宣传情况;
  6、被申请人公司运营情况。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7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手提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8类钱包、手提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6并非面对消费者使用的证据;证据2、3中的参展情况及发票等证据或未进行翻译,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商品;证据4中的网络截图属于电子证据,鉴于其易变性的特点,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5中的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并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8类钱包、手提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9670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