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第34624709号“沙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1:1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4709号“沙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有特定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07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取得申请商标标识的作品著作权。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成为用户满意品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注册系出于善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整体亦未使其与引证商标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商标标识已取得作品著作权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