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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ch Makgeolli”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1: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0116号“Peach Makgeol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等特点的误认,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介绍、京东商城商品宣传页面、第16570194号商标档案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each Makgeolli”中“Peach”可译为“桃子”,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选购行为产生误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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