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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竹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1:0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6676号“金竹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0937号、第44531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金竹林”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竹林”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整体亦未使其与各引证商标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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