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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so”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10:26 阅读(

申请人“北京爱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第7310622号“Ecos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403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7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商标局审理期间,申请人因企业名称及地址变更导致未收到答辩通知书,故未能提交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滥用撤三权利。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税务发票、产品图片;
  2、申请人官网截图及荣誉证书材料。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爱社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精密测量仪器等商品。2015年11月30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北京爱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与佛山市经科清洁生产促进中心、SMC(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购销合同,部分合同有对应的发票,合同及发票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智能气体漏点扫描枪商品。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证据2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气体检测仪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探测仪和探测机;气压表;测压仪器;减压室与气体检测仪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气量计;空气分析仪器;车辆轮胎低压自动显示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等其余商品与气体检测仪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气体检测仪商品上的使用并不当然延及上述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精密测量仪器;探测仪和探测机;气压表;气体检测仪;测压仪器;减压室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