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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 DIAMOND”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0:5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9212号“BLACK DIAM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9231号“BLACKDIAM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第17759954号“黑钻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转让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登山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杖、登山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呼叫、含义均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登山杖”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登山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