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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训希望教育LONGING SUN HOPE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0: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8055号“朗训希望教育LONGING SUN HOPE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5308号、第7326294号、第73262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便于识别,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教育场所图片、服装图片、奖状照片、网络宣传、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文字“朗训希望教育”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朗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整体亦未使其与各引证商标产生明显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服务的等级或服务质量等特点相联系,进而产生误认或误购。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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