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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推倒胡”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0:4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70097号“指尖推倒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9694号“指尖金融 FINGER FIN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49698号“指尖财商 FINGER FINANCE”商标近似(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50047号“指尖财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50049号“指尖财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774733号“指尖公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指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商标由文字“指尖推倒胡”构成,指定使用在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复审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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