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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矩阵”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0:4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2911号“生命矩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06435号“LIFE 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79695号“MATRIX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32115号“LIFE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在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会计;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含义相近。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寻找赞助”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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