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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粮 JING LIAN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0:2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24542号“晶粮 JING L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3166号“晶粮食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活动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燕麦、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晶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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