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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ZZARD”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10: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5719号“BLIZZ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BLIZZARD”的真正所有人。商标局引证的第22933875号“暴风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15021号“暴雪 BLIZZARD FROZEN F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鱼片、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暴雪 ”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