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JC”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09: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5074号“J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29163502号“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75411号“嘉昕 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08168号“嘉昕 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