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JUNSHI”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09: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8574号“JUN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0307号“君视传媒 JUNSHI 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357378号“均食 JUN 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45616号“JUN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47364号“JUNS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028975号“JU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无线电文娱节目、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JUNSHI ”、引证商标三“JUNSHI”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JUNSHE”、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JUSHI”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
上一篇:“耘”商标驳回复审
下一篇:“酒品轩共享酒庄”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