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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羽尚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5 09:2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1475号“银羽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3275号“银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25030号“GOLDEN SEA REE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95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68677号“TIAN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可通过商标整体区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制图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浆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银羽尚品”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纸、制图纸”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制图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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