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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乐”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5 10:2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976294号“加速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476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电信行业的了解以及网络搜索引擎,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加速乐”论坛发帖截图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4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2018年4月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截图证据未显示被申请人,且网络加速软件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3976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