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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26378号“金山啤酒JINSHANPIJ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0 14: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6378号“金山啤酒JINSHANPI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0461号商标、第3404419号商标、第8508432号商标、第27665657号商标、第4747828号商标、第178008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金山”,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