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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飞”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5 10:0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739229号“培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46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太时旦教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瀚华永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网站查询和详细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培飞”实际使用的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2、参展合同;参展照片;3、宣传单;4、网页截图;5、《分销代理合同》;6、培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有:《经营业务转让合同书》;参展指南、合同、照片;palyFACTO Activity培飞数学活动用书;宣传单;网页;定制印刷合同形式发票汇款单。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上海太时旦教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印刷出版物;文具;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期刊;新闻刊物;教学材料(仪器除外);书写工具;数学教具;纸”商品上,经核准注册,2018年12月13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是否在“学书籍;印刷出版物;文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称上海培飞贸易有限公司是韩国太恩教育株式会社的外商独资全资公司,但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及撤三期间提交的《经营业务转让合同书》为复审商标流程及归属。证据2、参展合同;参展照片,其中合同主体为Time education,非本案被申请人,部分合同未在指定期间内,部分合同为未经翻译的外文,部分照片为自制材料;证据3、宣传单、网页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书籍;印刷出版物;文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73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