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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玩”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09:21 阅读()
申请人“北京深玩至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第14110423号“深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67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且申请人坚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合法正当的使用。请求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年7月16日的《中国旅游报》报纸;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
2、被申请人成立“深玩海南俱乐部”的新闻信息及网址;
3、《2017年海南最畅销的优质旅游线路》实物照片;
4、印刷合同及发票;
5、深玩海南活动宣传网址及资料;
6、深玩活动资料;
7、深玩商标使用照片;
8、被申请人发布的“深玩”商标使用声明及授权声明等证据。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答辩时提交的材料一起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4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等服务上,2018年5月18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服务上的注册。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3中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海南第一旅游网上做了宣传,宣传内容为“深玩海南”俱乐部由海南省旅游协会、海南日报旅游周刊、南国都市报联手倾力打造,海南友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成立,为自驾车、骑行者、家庭出游者、学生以及旅游从业人员提供玩家攻略等丰富的个性化旅游产品。证据5中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与海南省旅行社协会同海口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宣传资料,宣传内容为制作2017年海南最畅销的优质旅游线路,并附有海口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和收据以及证据3宣传册实物照片,结合证据5、6、7,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安排游览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安排游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且申请人坚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合法正当的使用。请求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年7月16日的《中国旅游报》报纸;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
2、被申请人成立“深玩海南俱乐部”的新闻信息及网址;
3、《2017年海南最畅销的优质旅游线路》实物照片;
4、印刷合同及发票;
5、深玩海南活动宣传网址及资料;
6、深玩活动资料;
7、深玩商标使用照片;
8、被申请人发布的“深玩”商标使用声明及授权声明等证据。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答辩时提交的材料一起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4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等服务上,2018年5月18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服务上的注册。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3中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海南第一旅游网上做了宣传,宣传内容为“深玩海南”俱乐部由海南省旅游协会、海南日报旅游周刊、南国都市报联手倾力打造,海南友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成立,为自驾车、骑行者、家庭出游者、学生以及旅游从业人员提供玩家攻略等丰富的个性化旅游产品。证据5中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与海南省旅行社协会同海口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宣传资料,宣传内容为制作2017年海南最畅销的优质旅游线路,并附有海口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和收据以及证据3宣传册实物照片,结合证据5、6、7,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安排游览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安排游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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