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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646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5 09:54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726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066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提交一份完整的证据进行质证,以便确认是否在中国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且该商标一直使用至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商标权属文件;
  2、财务报告;
  3、供用电合同及发票;
  4、商标许可使用相关文件;
  5、商标户外宣传和户外使用证据;
  6、商标网络宣传证据;
  7、商标内部使用证据;
  8、活动留影;
  9、荣誉证书及获得慈善、文化荣誉资质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及合法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4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2中的商标权属文件、财务报告证据非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荣誉证书显示商品或服务为“配电;能源分配”,并非本案核定服务。证据3中的供用电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均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4中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许可关系成立。证据5、6、8、9或为自制,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和服务。证据7中的合同书签订日期晚于指定期间内。综上,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并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0726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