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MAGNOLIA BAKERY”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5 09:46 阅读()
申请人因第6998131号“MAGNOLIA BAKER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70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世界知名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申请人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和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大众点评网对“MAGNOLIA BAKERY”点评页;
2、携程网对“MAGNOLIA BAKERY”点评页;
3、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第30类“纸托蛋糕、馅饼(点心)、蛋糕、曲奇饼干、豆粉、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一、虽然申请人尚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实体店铺,但从提供的使用证据可以看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对复审商标在“纸托蛋糕、馅饼(点心)、蛋糕、曲奇饼干”等商品上的商业宣传从未停止。二、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向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麦格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在第30类纸托蛋糕、豆粉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纸托蛋糕、馅饼(点心)、蛋糕、曲奇饼干;豆粉、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商品,驳回咖啡等其余商品,于201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0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麦格丽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纸托蛋糕、豆粉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是对美国纽约地区的“MAGNOLIA BAKERY”相关商品进行的评论截图,故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实际的使用;证据3媒体报道仅是对美国纽约当地的美食进行的宣传报道;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于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纸托蛋糕、豆粉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世界知名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申请人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和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大众点评网对“MAGNOLIA BAKERY”点评页;
2、携程网对“MAGNOLIA BAKERY”点评页;
3、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第30类“纸托蛋糕、馅饼(点心)、蛋糕、曲奇饼干、豆粉、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一、虽然申请人尚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实体店铺,但从提供的使用证据可以看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对复审商标在“纸托蛋糕、馅饼(点心)、蛋糕、曲奇饼干”等商品上的商业宣传从未停止。二、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向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麦格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在第30类纸托蛋糕、豆粉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纸托蛋糕、馅饼(点心)、蛋糕、曲奇饼干;豆粉、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商品,驳回咖啡等其余商品,于201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0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麦格丽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纸托蛋糕、豆粉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是对美国纽约地区的“MAGNOLIA BAKERY”相关商品进行的评论截图,故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实际的使用;证据3媒体报道仅是对美国纽约当地的美食进行的宣传报道;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于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纸托蛋糕、豆粉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