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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 TIEJI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09:55 阅读(

       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因第6138724号“铁建 TIE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385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没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照片原件;2、合同复印件;3、检验记录复印件;4、发票复印件;5、订货单复印件;6、供应计划表复印件;7、供货通知单复印件;8、检测报告复印件;9、送货清单复印件;10、合格证原件;11、认证证书复印件;12、产品手册原件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3、产品手册原件;14、照片原件;15、采购申请表原件;16、发票复印件;17、订货单复印件;18、生产单原件;19、合格证原件;20、认证证书复印件;21、审核证书复印件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灯、电缆、电容器、电线、夜明标志牌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30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名下仅此一件商标。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12、21认证证书、审核证书等体现了电缆、补偿电容器、LED信号机构、引接线等商品,且被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枚商标,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8、10、12、13、16照片、合同、发票、检测报告、合格证、产品手册等证据可以证明在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 ,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电缆、补偿电容器、LED信号机构、引接线等商品上。鉴于电缆、补偿电容器、LED信号机构、引接线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信号灯、电缆、电容器、电线、夜明标志牌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缆、补偿电容器、LED信号机构、引接线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了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