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LIFEGLOBAL”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16:1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564162号“LIFEGLOB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171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市场了解及调查,最近三年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依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成立于1992年。被申请人的公司名称最初为基纳克斯国际公司,后变更为依弗芳林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为生命全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为生命全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致力于生产和销售高质量的用于体外受精的医药产品,包括培养油、培养皿、过滤器产品行销美国、加拿大、欧洲、中国、中国香港等90多个国家和地区。LIFEGUARD品牌的培养油是专门用于胚胎培养或胚胎操作的覆盖油。2013年以来,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珠海市灏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峻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惠州市协和泰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国内企业作为非独占代理商负责在国内销售“LIFEGLOBAL”品牌的培养油等产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生殖医学用生物组织培养物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LIFEGLOBAL”品牌的组织培养物产品介绍;2.被申请人向上海东星科学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LIFEGLOBAL”品牌产品的商业发票、发货单等;3.被申请人与珠海市灏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非独占代理协议及订单、汇款记录、商业发票、代理出具证明等证据;4.被申请人与广州峻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非独占代理协议;5.被申请人与惠州市协和泰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非独占代理协议、订单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复审答辩理由、证据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基纳克斯国际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申请注册,201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生殖医学用生物组织培养物、生殖医学用标本培养基、生殖医学用标本培养油商品上,2016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生命全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4月12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至5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培养液、培育油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培养液、培育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11564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