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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好”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16:08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038474号“人人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560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在规定的2015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决定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相关行业从业者,主要从事药品零售服务工作。同时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吸纳共消费者推荐各种品牌药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通过店铺招牌、配送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分支机构、资质证据;
  2、店铺图片;
  3、申请人内部配送单;
  4、包装实物及图片;
  5、包装采购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即使可以证明其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亦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在该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商标评审案件应遵循个案原则,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有替他人推销商品的商业行为,可以认定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14日申请, 于2014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药品零售的资质,加之其提交的药品出库单、包装制作合同、发票及包装实物,可以互相印证,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可视为其在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销售药品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复审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038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