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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致出版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15:55 阅读()
申请人因第8733897号“格致出版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54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格致出版社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成都微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成都微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8733897号第41类“格致出版”商标在“1.教育;2.培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经对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分别进行过互联网搜索和市场调查,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撤销服务上的任何使用信息。因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案件的审理阶段没有机会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核实,申请人对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合理质疑,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并不能当然有效地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撤销服务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1、被申请人就《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一书开展“利益存在着竞争和合作的关系”领域的培训和本书推介会;
2、被申请人主办、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协办关于“尹伯成教授《西方经济学简明教程》出版二十周年座谈会暨(西方经济学教学在中国)研讨会”教育主题培训会;
3、被申请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关于快速学习ETF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代为出版《3小时快学ETF》相关书籍;
4、被申请人组织开展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经济领域的培训并提供该培训所使用的相关领域书籍《失业经济学》。
5、被申请人协办关于“如何运用罗伯特议事规则提供会议质效”主体培训讲座并提供培训所需《罗伯特议事规则》书籍;
6、被申请人开展关于“格致方法”主体的教育培训并为该培训提供了《整体网分析》等培训教材;
7、被申请人协办“全球城市理论前沿与上海实践主题研讨会”并为该培训会议提供《崛起中的全球城市》等培训书籍。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28日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但未获得我局支持,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及证据4-7中大多显示为被申请人主办或协办的对应分享会、培训会、研讨会等的现场图片、对应书籍的照片及相关新闻报道截图等,书籍照片显示被申请人为书籍的出版方,现场活动照片及新闻报道截图中显示被申请人为活动的主办方或协办方,上述证据为被申请人作为主办方或协办方组织和安排讨论会等活动的证据,而并非被申请人为他人直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证据。证据3中被申请人虽称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关于快速学习ETF相关知识的培训,但证据3中现场活动照片、书籍照片仅显示被申请人为书籍的出版方,其提供的发票证据无对应的合同,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了培训服务。综上,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教育;培训”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格致出版社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成都微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成都微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8733897号第41类“格致出版”商标在“1.教育;2.培训”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经对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分别进行过互联网搜索和市场调查,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撤销服务上的任何使用信息。因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案件的审理阶段没有机会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核实,申请人对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合理质疑,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并不能当然有效地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撤销服务上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1、被申请人就《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一书开展“利益存在着竞争和合作的关系”领域的培训和本书推介会;
2、被申请人主办、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协办关于“尹伯成教授《西方经济学简明教程》出版二十周年座谈会暨(西方经济学教学在中国)研讨会”教育主题培训会;
3、被申请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关于快速学习ETF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代为出版《3小时快学ETF》相关书籍;
4、被申请人组织开展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经济领域的培训并提供该培训所使用的相关领域书籍《失业经济学》。
5、被申请人协办关于“如何运用罗伯特议事规则提供会议质效”主体培训讲座并提供培训所需《罗伯特议事规则》书籍;
6、被申请人开展关于“格致方法”主体的教育培训并为该培训提供了《整体网分析》等培训教材;
7、被申请人协办“全球城市理论前沿与上海实践主题研讨会”并为该培训会议提供《崛起中的全球城市》等培训书籍。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28日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但未获得我局支持,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及证据4-7中大多显示为被申请人主办或协办的对应分享会、培训会、研讨会等的现场图片、对应书籍的照片及相关新闻报道截图等,书籍照片显示被申请人为书籍的出版方,现场活动照片及新闻报道截图中显示被申请人为活动的主办方或协办方,上述证据为被申请人作为主办方或协办方组织和安排讨论会等活动的证据,而并非被申请人为他人直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证据。证据3中被申请人虽称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关于快速学习ETF相关知识的培训,但证据3中现场活动照片、书籍照片仅显示被申请人为书籍的出版方,其提供的发票证据无对应的合同,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供了培训服务。综上,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教育;培训”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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