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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AG预尚鞋廊”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4 13:44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2日对第25392263号“YUSAG预尚鞋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其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 L&S及图”商标、“联塑”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LESSO领尚”为其子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842153号“联塑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78438号“领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77016号“领尚佳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50120号“领尚生活 LESS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06280号“领尚环球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构思来源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媒体报道复印件;
  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复印件;
  4、申请人获奖情况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由申请人在先注册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中文“预尚鞋廊”和英文“YUSAG”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使用在核定的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