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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船”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14:58 阅读(

申请人因第3239395号“月亮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061号决定,于2018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揭东县登岗镇伊思美床上用品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青岛乐品汇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3239395号第24类“月亮船”注册商标,原第323939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补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棉被的实物包装照片(4张);
  2、棉被的生产过程场景和实物包装照片(2张);
  3、申请人的办公用纸和办公信封各1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表示质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有效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月亮船”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有效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知内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天眼查官网查询结果截图;企业查查官网查询结果截图。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1、布料订单;
  2、原料订单;
  3、棉被的实物包装照片;
  4、生产过程场景和实物包装照片;
  5、办公用纸和订单样本各1张;
  6、普宁鸿兴、澄海、汕头光辉、深圳美德、揭阳新兴的订货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月14日在第24类床罩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经续展,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布料订单、原料订单、相关订货单等缺乏订单双方签字或盖章等信息,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上述订单合同已实际履行,也就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而实物包装照片、棉被的生产过程场景、办公用纸和办公信封等证据则没有显示证据形成的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全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床罩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3239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