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um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14:35 阅读()
申请人因第9213854号“um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15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联合医疗国际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理疗设备(以下称复审商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册证;
2、产品宣传册;
3、销售订单申请表、客户回单、发票;
4、纸箱供货合同、客户回单、发票、送货单及纸箱图片;
5、参展合同及付款凭证;
6、礼品采购合同、样品确认书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一致,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理疗设备、医用手套、吸奶器、避孕套、假肢、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6月25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理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优美爱(中国)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证据3为销售订单申请表、客户回单、发票,以及证据2、4、6中的宣传册、纸箱合同、图片及礼品采购合同等证据加以佐证,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另,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理疗设备商品与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为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联合医疗国际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理疗设备(以下称复审商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册证;
2、产品宣传册;
3、销售订单申请表、客户回单、发票;
4、纸箱供货合同、客户回单、发票、送货单及纸箱图片;
5、参展合同及付款凭证;
6、礼品采购合同、样品确认书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一致,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理疗设备、医用手套、吸奶器、避孕套、假肢、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6月25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理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优美爱(中国)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证据3为销售订单申请表、客户回单、发票,以及证据2、4、6中的宣传册、纸箱合同、图片及礼品采购合同等证据加以佐证,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另,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菌消毒器械、牙科设备、理疗设备商品与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为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