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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易通”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14: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6981号“轻易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轻易通”构成,该文字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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