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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生”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14:0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6712号“美术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14008号“美术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77974号“美述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售货机出租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美术生”系“美术特长生”,该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对象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