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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A SCHOOL”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14: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6292号“AHA SCH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4356号“A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84933号“A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是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AH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含有“SCHOOL”,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使用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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