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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钉 tuding”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14:01 阅读()
申请人因第9140763号“图钉 tud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044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5年01月08日至2018年01月07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一直使用至今,相关证据材料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5月6日通过第164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1月08日至2018年0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5年01月08日至2018年01月07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一直使用至今,相关证据材料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5月6日通过第164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1月08日至2018年0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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