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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max”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13:5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3993号“3d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突出,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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