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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ena”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13:5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62295号“Mose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8653号“MODENA及图”商标、第32426314号“MODENA”商标、第13613777号“MO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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