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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利仁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4 11:47 阅读()
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在家用电饼铛商品上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电气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用电饼铛商品均为家用厨房烹饪锅具,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争议商标文字“双利仁”完整包含申请人企业名称显著部分“利仁”,呼叫与引证商标一相近,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号或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梳等商品及所属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也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我局在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其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号或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梳等商品及所属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也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我局在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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