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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4 11:40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5日对第16682255号“公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家批准的第一家药品交易所,同时也是国内首家第三方医药全流程电子交易公共平台,其名下“医药公信网”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投入使用,并且在行业内在医药广告服务领域内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影响力。申请人成立于2013年12月20日,企业字号为“医药公信网”,争议商标“公信”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且争议商标取自申请人主打品牌的一部分,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相同行业,其明知申请人的“医药公信网”商标,仍将相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极大的淡化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显著性,削弱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标识性,割裂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造成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混淆、误认,故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被申请人明显复制、摹仿、抄袭申请人的商标,且摹仿了多个其他知名品牌或名人姓名,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有关报道资料;
  3、发展方案;
  4、使用证据和相关视频;
  5、相关合同及发票;
  6、广告宣传资料;
  7、论坛会议资料;
  8、平台开发资料;
  9、纳税报表及缴费证明;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资料;
  1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函;
  12、被申请人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3、相关电话录音的光盘。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符合《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便于识别,且无证据证明具有社会背景、政治背景等色彩,并不对社会公共利益等产生负面影响,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正当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字号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四、已有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侵犯了被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故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资料;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信息资料;
  3、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
  4、相关行政决定书;
  5、商标许可资料。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除与申请理由相同的以外,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被申请人涉案的行政诉讼裁定书、起诉状及受理案件通知书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广州卯金氏叁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在第35类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在除替他人推销外的其余服务上于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6年9月6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所有人名义于2019年1月3日变更为广州卯金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成立于2013年12月20日,为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泽利,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服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4-1号。
  三、2013年6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重庆药品交易所发展方案(送审稿)》,关于构建医药电商平台的内容中提出,2013年7月底前由药交所注册成立医药公信网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3年12月前实现医药公信网正式上线交易。
  四、本案被申请人除了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公信”、“公信大药房”等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999”、“三九九润”、“兰蔻”、“大益堂”等。
  五、本案被申请人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在其官网中显示其为三九企业集团下属一家有限责任制的医药经营企业,具有引起相关公众混淆的主观意图。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10、12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4月23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的字号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鲜少体现了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的使用,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2012年,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医药公信网交易和信息服务平台,2013年,基于当地政策指引,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申请人,并推出“医药公信网”电子商务平台,多家网络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鉴于网络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受众多的特点,可以认定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人的“医药公信网”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领域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相同行业经营者,且其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及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的情况,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及重庆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代表或业务往来关系等,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同时,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由经审理查明四、五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公信”、“公信大药房”等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999”、“三九九润”、“兰蔻”、“大益堂”等,被申请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同时,被申请人还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故综合上述因素考虑,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和真实的使用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被申请人关于已有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侵犯了其相关权利的主张,鉴于申请人已就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起诉,故该决定并未生效,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另案问题,与本案审查无必然联系。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