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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月狗Laoyuegou”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4 11:33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5530号《关于第18131391号“捞月狗Laoyueg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京73行初8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40件商标,部分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较为集中,且上述商标涉及众多商品和服务类别。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与其存在关联的购店网上有经营商标注册、转让的情况。据此,本院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上述商标时,并无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显然系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该行为,不但有损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申请人的相关书面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4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较为集中,且上述商标涉及众多商品和服务类别。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与其存在关联的购店网上有经营商标注册、转让的情况。据此,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上述商标时,并无真实使用意图,显然系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该行为不但有损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因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尽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811621号“捞月狗LAOYUEGOU.COM及图”商标、第16532099号“捞月狗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捞月狗”,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视频会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过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而也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四、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