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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有你”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4 11:2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对第26027391号“一生有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730587号“一生有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二、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已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仍将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申请人“一生有你”品牌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生有你”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不同类别的商标,不存在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之说。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引起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观点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注册,2018年8月14日在第33类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尽管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组合“一生有你”构成,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一生有你”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争议商标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