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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79359号“淘妈妈dgtaomama.co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12:22 阅读()
申请人因第8582692号“淘妈妈dgtaomam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7906号决定,于2018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的使用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公司股东创业期间投资有所争议,股东结构变更令复审商标未长期正常使用,基于上述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
1、公司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2、东莞市特土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特土豪公司)收到的“淘妈妈”商标网站开发与小程序开发、宣传服装、枕头巾、床单费用收据证明。
3、付款凭证。
4、网站截图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张的因股东结构变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之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正当理由”。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三、申请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无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与行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提交):
1、在先案例。
2、东莞特土豪公司等公司的企业信息。
3、相关网站搜索“淘妈妈一体电脑”的结果及“淘妈妈一体电脑”商品详情。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页资料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8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复审程序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2、申请人企业名称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已于2013年4月由东莞市淘妈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云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在工程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首先,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3中虽然有一张收据证明及一张付款收据形成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但证据2中的证明系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证据3中的付款收据非商业流通领域内的有效票据,且上述证据涉及的是服装、枕头巾、床单商品,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等核定服务,即使将证据2、3相结合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4为淘妈妈一体电脑的网页截图,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上述证据非复审商标在工程等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其次,申请人所主张的基于股东结构变更等原因未对复审商标进行长期正常使用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在工程等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的使用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公司股东创业期间投资有所争议,股东结构变更令复审商标未长期正常使用,基于上述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
1、公司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2、东莞市特土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特土豪公司)收到的“淘妈妈”商标网站开发与小程序开发、宣传服装、枕头巾、床单费用收据证明。
3、付款凭证。
4、网站截图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张的因股东结构变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之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正当理由”。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三、申请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无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与行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提交):
1、在先案例。
2、东莞特土豪公司等公司的企业信息。
3、相关网站搜索“淘妈妈一体电脑”的结果及“淘妈妈一体电脑”商品详情。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页资料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8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复审程序被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2、申请人企业名称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已于2013年4月由东莞市淘妈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云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在工程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首先,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3中虽然有一张收据证明及一张付款收据形成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但证据2中的证明系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证据3中的付款收据非商业流通领域内的有效票据,且上述证据涉及的是服装、枕头巾、床单商品,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等核定服务,即使将证据2、3相结合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4为淘妈妈一体电脑的网页截图,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上述证据非复审商标在工程等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其次,申请人所主张的基于股东结构变更等原因未对复审商标进行长期正常使用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期间在工程等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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