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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象 xiao ya xiang”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11:58 阅读()
申请人因第7928600号“小雅象 xiao ya xi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42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自申请注册之日起一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标签、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长袜;袜裤;短袜;吊袜带;吸汗长袜;绑腿”商品上。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上述证据已基本包含于复审证据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标签、产品图片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因此,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公开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自申请注册之日起一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标签、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长袜;袜裤;短袜;吊袜带;吸汗长袜;绑腿”商品上。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上述证据已基本包含于复审证据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标签、产品图片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因此,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公开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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