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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庄FUZHU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11:35 阅读()
申请人因第3165124号“富庄FU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710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石狮市富庄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上海澳红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合法注册并持续使用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持续公开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展厅租赁合同及发票;
3、租房协议书及付款凭证;
4、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5、店铺图片及百度搜索“富庄纺织”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一致,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石狮市纺织品专业市场富庄商店于2002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于2004年5月14日核准转让给石狮市富庄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室外广告、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职业介绍所、打字、商业行情代理服务上,后该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0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非商标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商品/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石狮市富庄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上海澳红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合法注册并持续使用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持续公开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展厅租赁合同及发票;
3、租房协议书及付款凭证;
4、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5、店铺图片及百度搜索“富庄纺织”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一致,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石狮市纺织品专业市场富庄商店于2002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10月7日获准注册,于2004年5月14日核准转让给石狮市富庄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室外广告、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职业介绍所、打字、商业行情代理服务上,后该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0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非商标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商品/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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