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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11:2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25635号“亚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946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自贡市亚美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的恶意撤销行为不应予以鼓励。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产品说明书;
  2、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3、中标通知书;
  4、送货单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9年3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0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门框、非金属门框架、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引水管道商品上,后该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7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证据4为送货单据,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产品说明书加以佐证,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非金属排水管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1425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