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40713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4 10:58 阅读()
申请人因第4407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15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李宗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最为重要的图形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标许可协议及被许可使用人营业执照;
2、服务合同、运输协议、驳运委托单、发票;
3、宣传报道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一致,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复审商标及第1175808、12842417号图形商标档案等信息;
2、江阴泰富兴澄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中心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兴澄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汽车运输、租车、货物贮存、能源分配、水闸操作管理、递送(信件和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管道运输服务上,后该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7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242件商标,其中核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有6件商标。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月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为商标许可协议及被许可使用人营业执照,证据3仅是对申请人的宣传报道资料,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为本案申请人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运输协议、驳运委托单、发票,这些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即使考虑到按照交易惯例,在运输服务上难以直接体现图形商标的特殊性,但因在案并无其他可显示复审商标的相应佐证证据,且申请人名下共242件商标,第39类服务上有6件商标,综合以上因素,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李宗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最为重要的图形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标许可协议及被许可使用人营业执照;
2、服务合同、运输协议、驳运委托单、发票;
3、宣传报道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一致,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复审商标及第1175808、12842417号图形商标档案等信息;
2、江阴泰富兴澄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中心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兴澄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汽车运输、租车、货物贮存、能源分配、水闸操作管理、递送(信件和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管道运输服务上,后该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7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242件商标,其中核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有6件商标。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月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为商标许可协议及被许可使用人营业执照,证据3仅是对申请人的宣传报道资料,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为本案申请人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运输协议、驳运委托单、发票,这些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即使考虑到按照交易惯例,在运输服务上难以直接体现图形商标的特殊性,但因在案并无其他可显示复审商标的相应佐证证据,且申请人名下共242件商标,第39类服务上有6件商标,综合以上因素,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上一篇:“雷蒙•1940”商标撤销复审案
下一篇:“PUBG”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