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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 TRACKIN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10: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750号“CAS TRAC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蕴含了不同意义,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本身并非是一种数据源追踪技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商标含有其它显著部分“CAS”,整体可以作为区分与他人服务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其它含有英文“追踪”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相关服务介绍、百度关于数据源的介绍、关于阿里云数据管理DMS“数据追踪”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CAS TRACKING”构成,其中“CAS”是一开源的企业级单点登录解决方法,“TRACKING”有跟踪之中文释义,整体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这些服务的服务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