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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商传媒”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4 10:4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347534号“银商传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731528号“银商软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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